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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容易将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相混淆。二者在法律上都是一种债权,只是依不同的顺序来进行债务清偿,有一定的区别,而我国法律对于双...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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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委托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无法向委托人履行义务。例如委托人甲公司委托受托人某银行贷款给第三人乙公司贷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受托人某银行多次向第三人乙公司发出《贷款催收函》,并向委托人甲公司报告了有关第三人乙公司未偿还贷款的情况。委托人甲公司、受托人某银行和第三人乙公司三方签订了《债权确认书》,对该委托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如果在第三人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委托人甲公司应该以谁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是第三人乙公司还是受托人某银行在实务中,委托人通常以受托人为被告、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确认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请求判令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笔者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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