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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出嫁后,户口没有迁移,还在娘家,也尽村民的义务,那么,出嫁女土地赔偿起诉状你就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征收土地时,应给予你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你问的问题,是不是类似女子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村集体,但原村集体不同意按普通村民对待,将其视为"外人",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事情. 这种情况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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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权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其结婚后仍在原籍居住地生活,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丈夫家庭取得承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被告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份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应享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权利。据此,平和县人民法院于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土地价款的扣除按照国税总局2106第18号公告执行,“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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