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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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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测2次,超过20年的,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测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业客车使用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是按照现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推迟废车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推迟废车使用的9辆以上的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3、经营巴士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延期废弃使用4年以下: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一个检查周期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驾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回收车牌和驾驶执照5、驾驶执照转换为非驾驶车辆和非驾驶车辆转换为驾驶车辆的,均按驾驶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机动车1、出租车(小、微型)8年.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35年.20年40年非营运大中型车.12年52年微型货车.重、中、轻型卡车15年66年.半挂牵引车15年77年.非经营性小型、微型汽车无使用寿命。超过15年后,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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