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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关于流产及流产假...
一般规定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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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根据当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子宫外孕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四十五天。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的可以长到四个月,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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