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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当限制人身自由时经常伴随着罚款等处罚,那么,这些处罚可以折抵为行政拘留吗?答案是不能。大多数的处罚都是强制性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案子的顺利解决。对于折抵,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那就是强制性要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从立法本意上来说,本条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单指采取了某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指其强度和形式与拘留基本相当的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计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应当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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