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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随意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口头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但该解除合同的意思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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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使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使用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纠正,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使用者必须承担补正和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不是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本质要求。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
口头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随意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 一、 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口头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但该解除合同的意思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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