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要积极索赔,不应替外方承担赔偿责任。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如单...
第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要积极索赔,不应替外方承担赔偿责任。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外国人犯罪的追究适用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还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被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这里所说的中国领域是指中国国境内的所有地区,具体包括领土、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适用本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这里所说的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也指停泊状态;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
外派务工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网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应给与适当的这个。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
外企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滥用劳务派遣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企由于劳务派遣本身的优势带来的利益驱动,对原本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用人的责任。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为“逆向派遣”,也成为“虚假派遣”,即劳动者原本就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责任,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先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派遣单位再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通过逆向派遣方式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二)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2人已浏览
779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