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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
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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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对采光权没有明确理解,所谓“采光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在立法中体现出来。采光权不仅仅应体现为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应当归纳到人身权的范畴。采光权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权利,是人在居室中对阳光充分需要的权利。采光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作为人来讲与生俱来且必需、必要的权利。国家在立法的时候考虑的是人的权力。 关于你家的情况,建议你直接起诉你家的前邻居,以相邻权的侵权起诉,诉讼费只有50元,然后不服,可以在上诉。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选(洗)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和选(洗)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以其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无证采矿或越界采矿的,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定为小型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选(洗)矿的,处以其违法所得2至5倍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惩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所提出的的问题就不对,只有采矿权证书,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形下,不可能侵犯你的土地使用权,除非是这种情况,一个人手里拿着采矿权证书,就认为他有土地使用权了,再利用有权的人,就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了,这是一种完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可以起诉对方,制止其使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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