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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
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转让才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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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理流程如下:1、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2、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你指的矿权应该是采矿权,采矿权出售就是采矿权的转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矿权是可以转让的。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探矿权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需拥有探矿权优先申办采矿权的条件:(一)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二)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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