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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冻结个人银行储蓄款的情形,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个人银行储...
应当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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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即使是执行人申请延长的,也不能超过上述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如果确有损失,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冻结公民银行卡不当的,如果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冻结法院给予刑事赔偿。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所谓审执分离,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执行局和法院分离由不同部门实施。在最初,实行的是审判执行合一,也就是审判法官也负责执行,但这样即不利于权利分离制衡,也不利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于是学习国外,将两者分开。目前只是初级阶段的审执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外,另设执行局负责执行。但是,执行本身属于行政工作,其并不处理纠纷,仅是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而已,在执行中出现异议,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查,不服的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而且执行工作更具主动性,而非消极中立,这些特征都与法院的职能相悖,更像政府机关。同时,执行很多涉及到政府部门间的联络,由政府部门出面效率更高。正因为如此,在境外绝大多数地方,执行都是政府的工作。现在国家也开始探索,将执行工作划归司法局,实行最终的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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