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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确定拆迁之前都会封户(停止迁入),建议询问当地派出所,还能否迁入2、如果可以迁入,能否获得宅基地资格,还需看当地拆迁公告发出时间,之...
这个具体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在哪,政策是如何约定的。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无理助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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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或双方共同,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3、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4、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产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离婚的时候是参与分配的。如果婚前的房产拆迁,那么赔给的房子,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赔偿的面积大于之前的那个面积,那么超值的一部门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超值的就属于个人财产。
一、夫妻分家离婚时财产怎样分配夫妻分家离婚时财产怎样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条、第八条的限定,夫妻两地分家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均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事实上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置时也能够有所差别。如果分家时夫妻两方有商定归各自所有的,按照商定。 二、夫妻分家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怎样分配分家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离婚时怎样分配呢?根据我国婚姻法明确限定,婚姻采取登记规则,不但结婚关系以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离婚登记为准。生活中时常有夫妻因感情不好而分家,但无进行离婚登记的,不顾分家多长时间,两方在法律意见上仍是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商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限定,下列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 (1)薪水、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限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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