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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
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采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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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仲裁庭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诉前协商阶段,由于是双方共同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上双方均有参与,如果有异议可从以下方面寻找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 1、鉴定资质方面 (1)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书最后一页有鉴定人的签字和介绍); (2)鉴定机构针对该鉴定项目的资质。 2、程序方面 (1)鉴定人和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2)邀请鉴定的专家并未实际参与。 3、事实证据方面 (1)鉴定依据不充分; (2)依靠真实性未认可的证据或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需分具体案件情况) 4、鉴定结论的依据方面 得出的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落后被淘汰的等。 5、结论和分析方面 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或者并不相符。
因为法院内部没有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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