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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
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是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对事实进行证明。如果电话录音是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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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辩论当然是不行的。因为是你辞职不是你单位辞退你。因此你举的法条对你不利。不过你可以带个录音设备到你单位和你经理交涉,把交涉内容录下来作为你已经移交的证据。前提是你的确已移交,对方心虚,当面对质时不敢否认。另外就是在对方不设防的情况下录音。事实上,你这案子不是很复杂,你可以自己按我们意见操作。如果你感觉自己操作不来,你可以来我们所面谈,我们可以帮你设计诉讼方法,争取尽快调解结案,确实不行,也可以诉讼解决。
该录音行为是合法的,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提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录音内容清晰可辨,无断截,那么证明力就很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1、借钱的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3、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4、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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