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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您这方伤情如何呢?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要承担责任的,您可以去做一个伤情鉴定,依照伤残等级,工资情况,当地的经济水平计算赔偿:护理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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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工致伤雇主应该分情形而看。第一种情况,在雇工致伤雇主的过程中,如果雇工没有过错,或存在一般过失,那么雇工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处完全可以用上述雇主替代责任加以解释,其理论是一样的,只是主体有所变换,由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变为雇主对自己“承担责任”。在雇佣过程中,雇工在雇主的指挥、领导、监督、管理下从事工作,其行为可以看作是雇主工作的延伸,雇主也是最终的受益者,其理应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益与不利。假使其亲自从事,也不可避免风险的存在。第二种情况,在雇工致伤雇主的过程中,如果雇工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雇工应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雇佣过程中,即使雇工在雇主的指挥、领导、监督、管理下从事工作,但作为一个理性人,其有自己的判断力,此时不管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工都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此时雇主的追偿权变为损害赔偿权。此案的关键在于对你的开倒车操作行为能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如果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你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雇主不是第三人的情形下,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也是合乎人情、合乎法理的。
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您和这位“前者”的口头约定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前者”和“后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已将工程承包给“前者”,且在施工过程中,你未给施工人员错误指示,也就是你对“后者”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你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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