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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百分...
企业拨付的工会资金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可以扣除。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各单位支付的工会资金的40%由上级工会支付,60%由基层工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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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这项规定改变了以前的福利费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扣除改为实际扣除。
自2011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相关解读,“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由公司统一支出的,有合法票据的福利费(例如:探亲路费、食堂购入食品的发票等等),这个是不计入个人工资的。 2.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除了独生子女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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