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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1. 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 2.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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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如果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欠款所六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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