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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
农村低保申请申请程序如下:1.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2.需要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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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评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贫困原因等。2.簿、户主。3.其它相关凭证。如残疾证(需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二)村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可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和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1、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或人);(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农村低保申请资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书(销售农副产品收入票据等)(4)夫妇为外务省市或外区县户籍的,应提供结婚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籍证明书(5)家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明书,重残疾人应提供区县残疾组织发行的重残疾证明书(6)夫妇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书或离婚判决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7)外务劳动者必须提供收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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