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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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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如果生病了,应该符合第一条中的无劳动能力一项。可以申请低保。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和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1、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或人);(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低保申请如何办理如下: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未设立居(家)委会的,居民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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