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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理论上大多数观点认为贬值是可赔偿的,但仍有许多争议,例如,由于维护,零件以旧换新是否有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2、贬值损失的可...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由侵权人来赔。车辆贬值可以算作财产损失,有关于车辆损失、维修等费用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并且对于车辆的损失及维修费用,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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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我方为事故全责,所以对方就在此处事故中遭受的直接损失可向我方索赔,但是不存在所谓的车辆贬值费,因无人员伤亡,对方索赔的也只是车辆维修费,或者其他合理的支出(比如交通费)。车辆维修费,一般是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你方查看一下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
已经被起诉了?案由就只是索要折损费? 所谓的受损车辆折旧损失,也就是你所说的贬值费 对于修理费而言是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这就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这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实践中要想主张受损汽车损失所需要一些证据的:比如: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对方负全责,受损汽车修理发票等证明损失等等几项,还需要鉴定,这些不是随便主张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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