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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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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弃婴公告; 10、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11、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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