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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涉外离婚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限制;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取决于被告在中国是否有住所。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所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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