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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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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根据条例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新建物业或已建物业在实施物业管理前应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在出售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但对于建筑物规模过大的项目,还应充分结合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时,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确认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共有或共用关系,如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应划为一个区域;没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可划为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共有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社区因素和建筑规模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以上划分,都应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具体要如何划分,请您咨询项目所在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他们说的才算最权威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五)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六)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七)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八)擅自设置摊点、开办公司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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