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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冒用其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的,会有不利后果...
冒用别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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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故意欺骗罪,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冒用别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但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终能否被法院采纳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跟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的情况。另外,应排除下列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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