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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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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维持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虽然公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属于救济手段,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区别主要在于六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而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3.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遵循行政程序,大都实行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遵循司法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 5.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中的第三人;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6.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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