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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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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同的处理机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二是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他们行为的性质差异: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是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手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救济手段。前者由行政程序法调整,即行政复议法,后者由行政诉讼法支配。三是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不一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四是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原则上,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的申请范围,更全面地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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