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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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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不能向村民筹资。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讨论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根据我国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经理,审查经理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员;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更换;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6)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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