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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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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属性不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 5、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作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有调整部分竞争行为(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违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区别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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