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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
1、法律属性不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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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完全竞争,又称纯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市场上有许多制造商生产和销售不同的产品。在垄断竞争理论中,市场上大量生产非常接近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的总和被称为生产集团。比如汽车加油站集团,快餐食品集团,理发店集团等等。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最根本的区别是市场参与者是否有能力影响价格。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产品同质,厂商可以自由进出无数次,获得平均利润。在垄断竞争的情况下,厂商的进出门槛不太高,厂商数量也很大,但是产品有差异(略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替代的,但是差异还是存在的),所以厂商有一定的定价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可能在短期内获利或亏损,这取决于其产品差异化的不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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