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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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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排除。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于有线索或材料证明办案单位采取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可以申请排除,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进行否定,实践中可能性很小;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2、依申请排除。 (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3)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4)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1、非法证据排除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提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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