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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买卖合同逾期罚息利率问题。逾...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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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一,关于A公司地位问题,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乙方已经知道了私人承接,那么我们就可以套用“委托人的介入权”的法理,认为A公司是你们受托人,这样子合同就直接约束你们和乙方。如果没有证据,那么A公司就是合同的主体方,而不是你们了,到时起诉时就要以A公司的名义了。 第二,如果你们第二次已经依合同修改了,那么乙公司是没有理由完全不付款项的。
欠款合同没写利息的处理办法: 1、欠款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的,可以就借款利息订立补充协议; 2、欠款合同双方不能就补充约定利息达成一致的,认定为没有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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