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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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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合同和竣工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格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是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承包中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未结算,法院可以支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的强制行为。这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款的解决方法:受害者可以起诉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雇佣的工人不与发包人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承包人拖欠的工资。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承包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造,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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