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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管辖效力是什么?

2021-08-13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仲裁法规定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约定管辖还是有效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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