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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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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有两个孩子,如果两个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月收入的20%-50%。 对有两个孩子的,双方各抚养一个,实践中的抚养费按以下情况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年龄相当,抚养费大致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抚养一个孩子,不再支付对方的抚养费。 第二,如果一方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抚养费不平等,即使每个人抚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 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各抚养一个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发生重大费用(如突发重大疾病),仍可要求分担重大费用。 事实上,抚养费的确定数额,是根据孩子的实际基本需要来确定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 存在互不支付抚养费或部分抚养费的情况,应根据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
离婚两个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父母总收入的20%至30%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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