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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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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按规定,婴儿超过一周岁的依法予以拘留。《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治安处罚法》中哺乳期为一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见哺乳期应该是一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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