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
抽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押行为,即法律法规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1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2,7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