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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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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押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如何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性或空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行政行为。(3)必要的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非行政行为,即不需要以特定方式建立的行政行为。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
一般可以将它分为两个:第一个是行政立法;第二个是非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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