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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劳动者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是关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点略见。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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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依笔者看来,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 1、用人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人员或人员,或将临时或一次性工作交给人员或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条件,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复杂的劳务关系。 3、在用人单位从事一些临时有偿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因为这些人 4、已办理手续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雇佣合同。这种雇佣关系现在已经明确定为劳动关系。 5、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与常年岗位上的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一次性或临时的非常年工作或可承包的劳务事项签订劳务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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