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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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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三)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四)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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