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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与自首的区别有: 1、当庭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自首从轻处罚程度比当庭认罪从轻程度要大; 3...
当庭自愿认罪是犯罪人在审判时,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百分之十以下。认定为当庭认罪时应注意: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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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分子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确定本情节时应注意;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法庭上,即一审。第二,认罪必须出于罪犯的自愿。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分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是两个相关的量刑情节。但具体量刑时间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的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除非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认罪程度和悔罪表现,基准刑的10可以减少%以下。依法自首坦白的除外。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自首,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坦白是指在调查阶段如实自首的行为。自首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自首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理论上通常称之为余罪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解释,进一步确定了“余罪自首”中所谓的“余罪”只能是与已掌握罪行不同的异种罪行。余罪自首和一般自首的显著区别在于: 1、余罪自首的主体是因他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对其如实交代的余罪,不存在自动投案这一前提要件; 2、余罪自首主体所如实交代的余罪,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如已经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则不能成立余罪自首; 3、余罪自首主体所如实交代的余罪,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属于同种罪行亦不能成立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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