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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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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因此,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应,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人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可以再向上一级反映,由上一级机关实施监督。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1)利用新闻媒体,公民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透明度高、威力大、时效快、影响广。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进行信访,公民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是公民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好比一条纽带,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落实和保障。 (4)新形式新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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