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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1、首先你要清楚,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分公司需要设立登记,但不是分公司就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就本案,分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但是为总公司授权的,以总公司的名义中标。总公司才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对方建立法律关系的是公司。所以,进行拨款,也是应该向公司对外公账上转账支付。 3、至于分公司跟总公司是否独立核实,那是公司内部问题。
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主要存在下列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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