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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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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该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按照现行的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不具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到拆迁的谈判和诉讼中去,实践中也经常有出租人与拆迁方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利益的情况。所以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是有所区别的。关于公房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人的权利是依据租赁关系成立的,其享有的是租赁权,不是所有权,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其次,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如有疑惑请电话咨询律师做进一步解答。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向A提问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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