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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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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轻刑罚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这就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种类型和主要手段,如果还有疑问,欢迎与我们沟通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关刑事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可以相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对有关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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