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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规定,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组织代理。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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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八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送达。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组织代理。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转递,更也有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我国目前实行指定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等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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