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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活动必须要登记吗?未经注册登记,或者被取缔后,仍以社会团体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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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被取缔后仍开展活动的;(二)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团体已经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社会团体成立时,已经依法注册,但在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第二,注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本质与不以社会团体名义登记社会团体的活动相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应受到处罚。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作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就是对申请变更登记的社团进行审定,查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文件,对不符合的,出具不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及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有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法人团体登记证书》。对不准予的,应当将不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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