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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稳人员”是可能做出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涉稳人员的行为包括: ①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 ②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③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④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 ⑤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并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一般来说,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黑名单的人是不能乘坐飞机、购买动车二等座及以上座位的。但是,由于我国在乘坐飞机时,不仅仅可以使用身份证,还可以使用护照等身份证明。加之护照更换的周期一般比较长,所以很多老版的护照并没有来得及更换。
就是指涉嫌危及社会安全,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员。 涉稳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 (一)坚持事无巨细,注重预防本着“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统筹兼顾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群众的诉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场)”。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原因,采取可行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入手,把问题和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 (三)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给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排查化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乡(场)、村(居)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排查化解工作责任主体,维护一方平安。 (四)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主动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节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乡(场)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涉法人员是指可能涉嫌违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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