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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明确违约责任的在双方签字前或签字后再协商可以补充。没明确违约责任不影响其它条款的履行,所以属于有效协议。双方签字后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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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在《拆迁条例》施行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是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因此,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反悔依法而起诉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收条例》施行后,签订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时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当事人反悔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目前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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