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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很容易被混淆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故意杀人的,处...
不一样。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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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以上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1、主观上: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杀人的目的,即追求的目标是杀死对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持有伤害的目的,并且反对杀人。注意:行为人一定是反对杀人的,因为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要构成该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杀人绝不是追求(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的,而是反对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来只想伤害)。 2、客观上: 客观上两种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还是有明显不同的。比如两者都选择板砖作为武器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的话,故意杀人的一板砖照着被害人后脑勺拍去,一击毙命;故意伤害致死的可能是猛击被害人背部或腹部,却失手杀死了被害人。 3、立法上: 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致死属于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人的健康权(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生命权与健康权是不相同的两种法益,也没有重合。所以当某人想伤害甲,却一不小心把旁边的乙杀了的情况下(主观轻罪,客观重罪),因为罪质不同,所以是故意伤害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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