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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一、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 2、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延长的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单位。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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