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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代位权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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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位权的要素: 一、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1.提起诉讼的股东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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